通訊員 劉小庚
  本報記者 何淼玲
  【判決結果】
 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對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作出終審判決:史某某對陳某死亡,負有次要責任,賠償陳某家人經濟損失13萬餘元。
  【案情回放】
  2010年6月的一天,家住新田縣龍泉鎮的陳某,駕駛兩輪摩托車,與同鎮居民史某某的小車發生刮擦。陳某加速逃離,史某某駕車追趕。陳某的摩托車,與行駛在同車道上李某的自行車追尾相撞,陳某當即死亡,李某受傷。交警部門認定:陳某無證超速行駛撞車,負事故主要責任;史某某超安全規範駕車,負事故次要責任;李某違章在機動車道上騎自行車,負事故的次要責任。隨後,陳某遺屬向新田縣人民法院起訴,要求史某某賠償因陳某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。2012年10月,一審法院判決後,史某某不服,以自己駕駛的小車與發生事故車輛未相撞,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當,自己不應承擔事故責任為由提起上訴。
  【法官說法】
  陳某的逃離行為存在過錯,史某某的追趕行為存在高度的危險性,二人追趕行為置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,放任危險的發生與持續,存在明顯的主觀過錯,最終釀成車毀人亡的悲慘事故,故二人應當對這次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等相關規定,二審法院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  【溫馨提示】
  肇事車主逃逸,被肇事車主應當立即報警,切不可盲目驅車追趕,以免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,發生更大的危險。  (原標題:追車出人命 賠償13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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